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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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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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给扫黑剧带来哪些“质变”?******
口碑高开高走成为2023的“开年第一爆款”
《狂飙》给扫黑剧 带来哪些“质变”?
扫黑除恶题材剧《狂飙》2月3日晚在央视八套正式收官。该剧贯穿整个春节的播出,国民热度甚至盖过春节档头部大片,口碑高开高走,成了2023的“开年第一爆款”。即便把时间轴拉得更长,《狂飙》的表现都称得上现象级:不仅安欣、高启强、高启盛、陈书婷、老默、徐江、李响等主线角色每一个都获得极高公众认知度,张彪、陆寒、王秘书、麻子甚至小五等只有几场戏、几句台词的配角都被观众记住了名字并热烈讨论……上一部享受这种“待遇”的剧还是2017年《人民的名义》,再往前是2009年的《潜伏》。
《狂飙》为何能够赢得如此广泛的共鸣?从《破冰行动》到《扫黑风暴》,扫黑剧近年一直在小步前进寻求突破。《狂飙》这个激动人心的“开门红”有哪些从量变到质变的“狂飙”式进步?
创作思路的进步
跳出扫黑剧依靠案件烈度和情节强度吸引观众的“舒适区”
正如编剧之一朱俊懿所说,作为后来者,《狂飙》失去了改编真实案例的先天机会,但这也倒逼《狂飙》创作者跳出了扫黑剧依靠案件烈度、情节强度天然吸引观众的“舒适区”。
该剧让人耳目一新,根基是因为它在同类作品中独辟蹊径,构建了一部时间跨度长达20年的中国扫黑除恶编年史和回忆录。《狂飙》以 2000 年、2006 年、2021 年三个时间节点结构全剧,采用倒叙、插叙的方式呈现了20余年间的社会发展变化。选择这三个时间节点,既有政策宣传上的要求与考量,也能够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环境下治安工作的特殊性。
《狂飙》以非常高的完成度,把时代感凝结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不仅做到了大处不出戏,还在很多不起眼的细节上下了功夫。装着饺子的铝制饭盒、翻毛领的皮夹克、等离子彩电、小灵通……真实的年代感将所有人代入回忆。高启强跨越20年的不同造型,也有着非常准确的塑造。2000年的高启强穿着廉价的皮衣,脏兮兮,捞完鱼随时可以擦擦手,那是菜市场里鱼贩的真实状态;到了2006年,在大嫂陈书婷的一手包装下,精致张扬起来,那是撞色西服、戴墨镜、梳背头的黑老大;2021年,他的违法手段更为隐蔽,穿衣风格也向“保护伞”高官靠拢,低调朴素……
这样的创作思路,《狂飙》不是首创,近年来《大江大河》《人世间》《风吹半夏》等荡气回肠的大剧都在还原时代感上做到了足够的诚意,最终为自己赢得大众共情打下最坚实基础。现实主义“要精心修饰,修饰到观众看不出来,但能体会到”。那些为《狂飙》打出高分的观众,也是感受到了这份用心,才心甘情愿共情这个延宕20余年的故事。
人物塑造的进步
对正反面人物尽可能一视同仁人物线丰满
《狂飙》塑造人物的突破之处,在于正反面人物尽可能一视同仁,人物线丰满。有人说《狂飙》前半部可以叫《一个鱼贩的黑化发家史》。高启强的每一次身份转换,都有翔实、充分的前因后果,和真实细腻的动机。一个唯唯诺诺、被欺压得喘不过气的菜场鱼贩子,成长为黑道“教父”式人物,而他走向深渊的背后有着亲情、友情、爱情的真实纠缠。《狂飙》让很多人感觉一追就停不下来,正是因为人物和剧情是爽的,更是写实的。
另外,传统的扫黑剧中,黑白对立是最主线的矛盾冲突,而《狂飙》的安欣和高启强还有互为镜像的宿命感,说明创作者把人物的重要性摆在了故事前面。安欣和高启强两个原本不在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因为自身不同的性格特点而作出了不同的命运抉择。在一些偶发因素的助推下,二人走上了不同道路,人生因此发生改变、命运不断逆转。
事实证明,人物永远是第一位的。人物立住了,观众才会有共情,也更愿意看故事。如果是靠强情节推动剧情,恐很难产生现在这种反响。《狂飙》借高启强诘问着黑暗面的来处和缘由;借安欣诠释难以摧折的正直与信念;借一众骨血丰满的人物,揭示人性的善恶抉择——老默面对女儿心存愧疚;行事狠辣的恶霸徐江也有软肋。他们的善恶不是天生的,更重要的是选择。
总之,当靠强情节和反转已经不再是吸引观众的制胜法宝,《狂飙》验证了同类题材可以把走进人心作为更好的设计。
演员标准的进步
演员依据剧本二度创作 靠细致、复杂的人性面来支撑
要想成就一部好剧,剧本是蓝图,演员的二度创作为其添砖加瓦。靠足够细致、复杂的人性面来支撑,角色才能是立体的而不是说台词的工具。
导演徐纪周找的演员,都是有生活阅历的。他的要求是,“千万不要照着韩国、美国的黑帮片给我演,一演就完了”,一定要让所有人相信,这是自己身边会发生的事儿,才会有共情。张颂文的表演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他演鱼贩子,我能闻见鱼腥味。他演大老板,我能闻见古龙水味。”为了演好鱼贩子,开机前几天,张颂文每天早上四五点就赶往水产市场,看鱼档老板怎么进货、卖鱼、杀鱼,后来剧里舀出鱼缸里的水洗手,就是他观察的收获。
好演员会比着琢磨角色、琢磨戏,拼命动脑子,在良性创作氛围中碰撞出更多火花。剧中安欣拿着警戒线推着高启强往前走这一“名场面”,当时剧本上只写“安欣拿着警戒线把高启强他们拦住”。而到了实拍时,安欣拿着警戒线一直往前推,拍出来气势上就会很好看,这些都是现场碰撞出来的。再比如安欣和高启强20年里吃饭的戏份在细微处有很大不同,演员通过表演也能够把饭吃出“年代感”。
不可否认,《狂飙》能够“飙”起来,一众实力派演员同台飙戏功不可没:无论是“双张”博弈,还是每一个或大或小的配角,演员与角色的适配度都非常高。值得玩味的是,网上有一个流传很广的“传闻”,该剧开始的主演配置是“流量+实力派”组合,这是当下市场上比较稳妥的通行搭配方式,“传闻”或许是项目初始阶段真实的考量之一。而最终《狂飙》以目前的阵容出现,证明演技和适配度占更大权重的理性决策胜出,市场给予的反馈也足以提振行业信心。
这个结果说明,一部剧要想破圈引起共鸣,就应当成为“最大公约数”。如此,使用流量演员反而显得“窄众”了——大众介意的是演员是否真的和角色匹配,以及他的演技是否真的能驾驭这个角色。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演员阵容,才能获得作品的流量密码。
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 统筹/刘江华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